编辑: NaluLee 2016-05-02

2017 年9月8日发布公司债券不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 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9月12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登记情况的公告

2017 年9月6日至

2017 年9月8日本次回售登记申报期

2017 年10 月25 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2017 年10 月25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

12 景 兴债 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

12 景兴债 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7 年10 月25 日) ,以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

12 景兴债 债券.截 至本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

12 景兴债 的收盘价为 101.50 元/张, 高于回售价格, 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带来损失,请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 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深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 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即

12 景兴债 按净价进 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 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 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发行人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

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在龙 联系人:姚洁青、吴艳芳

电话:0573-85969328 传真:0573-8596332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郭严 联系

电话:010-85130466 传真:010-65608451

(三)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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