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6-05-03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理事参加.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 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 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由捐赠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员担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 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 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 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 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 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 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基金会同时设 名誉会长、副会长等荣誉职务,以指导基金会工作,由理 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理事长为兼职;

副 理事长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

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 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 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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