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6-05-03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 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 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正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 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 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 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的费用支出;

(二)各类资助性公益项目的支出;

(三)本基金会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四)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公益活动、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和支出

100 万元以上的款项;

(二)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媒体,公开招标

100 万以上资助性的公益项目;

(三)将资金用于投资企业、有价证券和购置不动产等,均属于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 额的 8%.在每年的总支出中,用于慈善的救助资金不低于 5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 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 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 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 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 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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