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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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览

第一节―简介1.

1 第三届区议会共有405 名民选议员,其四?任期於二?一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本港在二?一一?十一月?日举?一般选举,选出第四届区议会412 名民选议员,任期四?,由二?一二?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十二月三十一日.1.2 为配合本港自上次二??七?区议会选举以?的人口增长,二?一一?区议会的民选议席?目从405 个增至412 个.这项安排的详情,於

第二章第2.5 至2.6 段载述.1.3 在是次选举中,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目创出新高,达915 人,当中有76 人自动当选.至於余下839 名候选人则竞逐其余336 个选区的议席,当中以尚德和广明?个选区的竞争最为激?,各有?名候选人竞逐一个议席.此外,共有七个选区(即兴东、京士柏、尖沙咀东、枝角?、翠翔、颂嗉俺ぶ弈)各 有五名候选人竞逐有关选区的议席.1.4 前往投票的选民人?亦创出新高,总投票人?为1,202, 544人,占有竞逐选区总选民人?(2,898,180 人 )的 41.49%. 选民投票人?高於前?届在二??三及二??七?举?的区议会选举(该 ?届分别有1,066,373 名及1,148,815 名选民投票). ?过,是次选举的整体投票?为41.49%, ?低於二??三?区议会选举的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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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规管选举的法例1.5 二?一一?区议会选举的监察和进?受下?条?规管:(a) 《 选举管?委员会条?》(第541 章)( 《 选管会条?》 )赋予选举管?委员会( 选管会 )权 ?,执?有关监管及进?选举的各项职能;

(b) 《 区议会条?》(第

547 章 )订 明进?选举的法?依;

(c) 《 ?法会条?》(第

542 章 )订 明登记为选民的资格;

以及(d) 《 选举(舞 弊及非法?为)条 ?》(第

554 章 )禁 止与选举有关的舞弊和非法事宜,并由?政公署负责执?.1.6 除?上述条?外,还有下?八条附属法?,订明进?选举的详细程序:(a) 《 选举管?委员会(选举程序)( 区议会)规?》(第541F 章)( 《 区议会选举程序规?》 );

(b) 《 选举管?委员会(提 名顾问委员会(区 议会))规?》(第 541E 章)( 《 区议会提名顾问委员会规?》 );

(c) 《 选举管?委员会(选 民登记)(?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规 ?》(第 541A 章)( 《 ?法会地方选区选民登记规?》 );

(d) 《 区议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及签署人)规?》(第547A 章);

3 (e) 《 区议会(选 举呈请)规 则》(第 547C 章);

(f) 《 选票上关於候选人的详情(? 法会及区议会)规 ?》(第 541M 章)( 《 ?法会及区议会选票详情规?》 );

(g) 《 选举管?委员会(?法会选举及区议会选举资助)(申请及支付程序)规 ?》(第 541N 章)( 《 ?法会及区议会选举资助规?》 );

以及(h) 《 选举开支最高限额(区 议会选举)规 ?》(第 554C 章). 《 在囚人士投票条?》1.7 当局於二??九?五月向?法会提交《在囚人士投票条?草案》,移除在囚人士及被裁定干犯与选举有关的罪?或贿?罪?的人士,丧失在?法会选举、区议会选举、?政长官选举、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和村代表选举中登记为选民及投票资格的限制.该条?草案於二??九??月二十四日获?法会通过.1.8 其后,选管会制订八条修订规?,为在囚人士登记为选民,以及已登记为选民的在囚人士、遭还押或被拘?人士在选举中投票,作出实务安排.这些安排包括设?专用投票站供在囚、遭还押或被拘?的已登记选民投票,及设?选票分?站把?自专用投票站的选票分?,然后送往有关的点票站进?点票.随着《在囚人士投票条?》的所有条文和选管会制订的修订规?於二??九?十月三十日生效,二?一一?区议会选举是第一个在监狱设?专用投票站供正在服刑的已登记选民投票,以及设?选票分?站把在专用投票站投下的选票分?,然后送往有关的大点票站进?点票的区议会一般选举.4选管会制订的修订规?1.9 选管会致?改善各项选举程序和安排,并会在有需要时建议在这一方面修订《选管会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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