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6-05-12 |
541 章 )下 的附属法?.选管会於二?一一?五月九日制订?九条修订规?,建议对《选管会条?》下的九条规?作出?法修订,以微调或在合适的情况下,统一?同选举的选举程序,以及改进受羁押选民的投票安排.上述修订规?於二?一一?五月十三日在宪报刊登,於二?一一?五月十八日提交?法会审议.1.10 与区议会选举有关而对《区议会选举程序规?》(第
541 F 章 )作 出的主要修订如下:(a) 统一关於如何送达选举开支代?人授权书或撤销授权通知书的条文的用语(即 由专人送递或邮递或图文传真方式送达),并消除诠释时可能出现的含糊之处;
(b) 澄清在区议会选举当日及在投票结束前,?选举主任接获证明指某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资格,并已根肚榛崽?》第40(1)条终止选举程序,在指示终止进?投票时,上述证明无需再交予有关选举主任;
(c) 赋权选管会可指明区议会的候选人根堆【(舞 弊及非法?为)条 ?》(第
554 章 )第
37 条的规定提交的选举开支申报书表格,作为总选举事务主任L集选举捐赠的捐赠者个人资?,以及提供有关个人资?供公众查阅的清晰法?凭;
5(d) 澄清区议会的候选人在展示以《公众o生及市政条?》(第
132 章 )第 104E 条所指的招贴或海报形式的选举广告前,必须向选举主任缴存为该条?第104A(1) 条的目的而取得的准许或其他授权书的文本,但该规定?适用於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选举广告;
(e) 准许区议会的候选人采用选管会指明的方式及规格,以电子方式向选举主任提交电子选举广告的声明及文本;
(f) 赋权投票站主任在区议会选举中,如所负责的点票站的点票工作,相当可能会因指明事故而受到妨碍、干扰、破坏或严重影响,可指?押后点票(投 票站主任已获授权可以指?所负责的投票站押后投票);
以及(g) 各项杂项修订,以改进受羁押选民的投票安排.1.11 於审议上文第1.10 段载?的修订规?时,有?法会议员建议,?照选民登记的安排,在区议会选举?将申请登记选票上关於候选人的详情的??截止日期延后.在小心考虑上述建议后,当局建议对《?法会及区议会选票详情规?》(第 541M 章)作出以下修订:(a) 把区议会选举?申请登记选票上候选人详情的??截止日期修订为?月十五日;
以及(b) 作为过渡安排,把二?一一?登记周期(结束日期为二?一一?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请书的??截止日期修订为二?一一?七月十五日.61.12 在审议修订规?内有关准许候选人以电子方式向选举主任提交电子选举广告的声明及文本(上文第1.10(e)段)的安排时,部分?法会议员亦建议应给予候选人弹性,可视乎情况需要,以电子方式提交电子选举广告文本或提交印本式文本.当局建议修订四条修订规?,即《选举管?委员会(选 举程序)(?法会)规?》(第 541D 章);
《 区议会选举程序规?》;
《选举管?委员会(选 举程序)(选举委员会)规 ?》(第 541I 章), 以及《选举管?委员会(选举程序)(?政长官选举)规?》(第541J 章)的条文,?上述建议安排适用於?法会选举、区议会选举、?政长官选举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於二?一一?七月?日的?法会会议动议修订上述五条修订规?,该动议获?法会通过.1.13 上文第1.9 段载述的修订规?的有关部份,以及上文第1.12 段载述的随后修订项目於二?一一?七月八日生效.《2011 ?选举法?(杂项修订)条?草案》1.14 当局於二?一一?五月四日向?法会提交《2011 ?选举法?(杂项修订)条?草案》.该条?草案建议修订多条法?,就?法会选举、区议会选举、?政长官选举和村代表选举的选举及相关安排作出修订.与区议会有关的修订包括下?各项:(a) 容许与?法会选举、区议会选举或村代表选举有关的选举呈请的一方,就原讼法庭对该项呈请的裁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