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6-05-17

1 预期时间表

8 终止包销协议

10 董事会函件

12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34 附录二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36 附录三 湖北富驰、湖北瑞珠、浙江仙乐及河南利华之财务资料

41 附录四 一般资料

42 释义―1―於本发售章程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备以下涵义: 「接纳日期」 指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即预期接纳发售股份保 证配额及支付股款之最后一日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 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

「该公告」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就公开发售刊发 之公告;

「申请表格」 指 合资格股东将用以申请发售股份 (即合资格股东就於记 录日期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其拥有之股份获得之保证 配额) 之申请表格;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一般於其正常办公时间内开放营业之任 何日子 (星期

六、星期日、公众假期及八号或以上热带 气旋警告或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 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 五时正任何时间在香港悬挂之日子除外) ;

「中央结算系统」 指 香港结算设立及管理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本公司」 指 远大医药健康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法」 指 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经不时修订) ;

「公司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32 章公司条例 (经不时修订) ;

释义―2―「完成」 指 公开发售完成;

「符合规定申请」 指 根⑹畚募蹩,分别以申请表格及额外申 请表格提出根⑹凵昵(i)发售股份,方式为就 於记录日期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合资格股东拥有之股 份向合资格股东授予保证配额;

及(ii) 任何额外发售股 份,而随附根蒙昵氡砀窦岸钔馍昵氡砀袼昵敕 售股份应付全数款项之支票或银行本票或其他汇款於 首次过户或 (按包销商酌情决定) 其后过户时获兑现之 有效申请;

「条件」 指 公开发售及包销协议之条件;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额外申请表格」 指 供合资格股东根⑹凵昵氤案哽镀浔Vづ 额之额外发售股份使用之额外申请表格;

「豁除股东」 指 董事就有关司法管区法律之法律限制或该司法管 区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查询后认 为,基於有关司法管区法律之法律限制或该司法管 区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不向有关股东 提呈发售股份实属必要或权宜之海外股东;

「富驰卖方」 指 合共 33名总共拥有湖北富驰股权总额75.47% 之当时之 股东;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释义―3―「河南利华」 指 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湖北富驰」 指 湖北富驰化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现称湖北远大富驰医 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湖北瑞珠」 指 湖北瑞珠制药有限公司 (现称湖北远大天天明制药有限 公司) ,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之 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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