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6-05-2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 修订,2018.1.1 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 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11 年第

591 号);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

201 号);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6 号);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 第53 号);

(1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0 号);

(1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

2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4.12.29 国办函[2014]119 号);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4.16 环保部令第

34 号);

(15)《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5.3.1 环保部令第

32 号);

(1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

(17)《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 〔2011〕93 号;

(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1.2.2 相关预案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5)《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临沂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8)《临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沂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沂水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县域外波及影响到沂水县集中式饮用 水源地暨沂水县跋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 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 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 环境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处置、善后等工作. 污染事故主要包括:

3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饮用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 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 暴发流行. (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 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 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引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蓄意投毒 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污 染隐患. (2)整合资源,科学预警.整合信息,准确研判,及时公告,实现饮用水突发 环境事件预测预判. (3)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加强水源地预案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应急指挥平 台、联动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 (4)分级响应,妥善应对.政府领导,分级响应,高效处置,减少饮用水突发 环境事件损害.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沂水县跋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 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较大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 件(Ⅲ级)3 级. (1)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沂水 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暨沂水县跋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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