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6-05-30 |
(三)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 种类 说明
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李佳老师 第41 页 依据 法律、法规 1.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 2.多个文件均为 依据 地位时的解决办法: (1)优先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的冲突规则解决 (2)上述规则无法解决时,应当依法送请有权机关处理.无法 解决的情况包括:①冲突规范所涉及的事项比较重大;
②有关机 关对是否存在冲突有不同意见;
③应当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合 法有效性尚有疑问 参照 规章 法院有权对规章选择适用: 1.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 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2.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有灵 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 参考 其他规范性文 件 法院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只是考虑其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仍 只具有辅助作用(规章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参照 适用) 转化 WTO规则 转化成国内法后才可以适用 援引 司法解释 如果行政审判适用了司法解释,要在裁判文书中指出
二、案例 案例
22 一对一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2010 年1月8日18 时12 分,甲市交管局民警王某发现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景山路 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景山路红绿灯处时, 在右转弯车道上往左边排队缓慢行驶的车辆的右侧 往左侧强行插入,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遂当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书,对杨某罚款
200 元,并当场送达给杨某.之后,杨某缴纳了罚款及滞纳金
78 元.杨 某不服处罚决定,起诉至甲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杨某认为:原告被交警处罚的路段明显划有白色虚线,距离前方排队通过红绿灯的车 辆相距至少
100 米以上,车辆间隔稀疏,原告跟着一辆黄色大巴行驶,被告仅凭一名交警 的现场笔录不能证明原告实施了违法行为, 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 的违法行为认定 不成立,处罚证据不足.因此,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返还 罚款
200 元、滞纳金
78 元;
3.本案诉讼费、原告交通费
132 元、机构代码查询费
5 元由 被告承担. 【问题】 1.本案中,法官可否仅凭一名交警的现场笔录认定杨某实施了违法行为? 2.交管局可否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后自行收集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为合 法的依据? 【案例解析】3
3 本案分析来源于黄新波: 《道路交通违法当场处罚之法律适用》 ,载《人民司法》2011 年第
6 期.
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李佳老师 第42 页1.考虑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即时行、易逝性和证据的难以固定性等客观实际, 也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于简 易程序中的证据调查、 收集等则没有作出明确要求, 仅要求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当场处罚中的证据调查、收集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要求应当有所区分,即低于一般程序 中的调查、收集要求.进而,人民法院在审核、认定当场处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证 据时,也应当适用比按照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证据更低的证明标准. 具体到本案来说,虽然只有执法交警王某出具的执法经过说明这一份证据,但只要交 警王某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 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所陈述的情况的客观真 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交警与违法行为人杨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交警的陈述就比杨某 的否定和证据更具有证明效力上的优势,就应当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 条第(3)项的规定,作为现场 笔录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证明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综上,本案中,法官可以仅凭一名交警的现场笔录认定杨某实施了违法行为.与本 案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廖宗荣诉重庆市交警二支队行政处罚决定案 ,同样涉及 一对一的证据的效力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归纳的裁判摘要认为,交通警察对 违法行为所作陈述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客观真实性, 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交通警察与违 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交通警察的陈述应当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 2.不可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需要有充 分的证据为其行政行为做支撑.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 原则上都应当是从处罚、 许可和强制作出时遵照的行政程序证据中转化而来的, 在行政程序阶段被告的证据应当是 充分、合法、关联的,在此基础上,被告才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以,被告只能用作出行政 行为当时的证据,证明其当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能事后补充证据.在行政程序完 结,行政行为作出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其 行政程序后收集的证据原则上不得被用于认定被诉行为的合法性.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