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6-05-30

23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原告陈某诉称: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 23-201 室住房原为曹某所有.2011 年5月23 日,曹某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一间储藏室(8 平方米)、以及曹某名下所有存款金、 曹某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陈某.后曹某于

2011 年6月22 日在医院去世.2011 年7月22 日,原告经南京市公证处作出公证,声明接受曹某的全部遗赠.2011 年8月3日,原告携带曹某遗嘱、房产证、公证书等材料前往被告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 手续被拒绝.2011 年10 月10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依法为其办理房屋 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于

2011 年10 月27 日书面回复,以 遗嘱未经公证,又无'

遗嘱 继承公证书 '

为由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强制公证的做法,与我 国现行的《继承法》、《物权法》、《公证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触.故提起行政诉讼,要 求法院确认被告拒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 责令被告就该涉案房屋为 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被告区住建局辩称: 本案原告陈某仅依据曹某所立书面遗嘱为依据提出房屋所有权转 移登记申请,该遗嘱并未经过公证,且原告也未提供该遗嘱分割协议,故不符合《联合通

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李佳老师 第43 页知》的规定,不应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综上,被告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 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

833 号南方花园 A 组团 23-201 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曹某.2011 年5月23 日,曹某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一间储藏室 (8 平方米)以及曹某名下所有存款金、曹某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原告陈某.后 曹某于

2011 年6月22 日在医院去世.曹某书面遗嘱的真实性已进行司法鉴定,南京师范 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曹某该书面遗嘱中 曹某 签名与提供的签名样本 是同一人书写.2011 年8月3日,原告携带曹某遗嘱、房产证等材料前往被告区住建局 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拒绝.2011 年10 月10 日,原告向被 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依法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于

2011 年10 月27 日 书面回复,以 遗嘱未经公证,又无 遗嘱继承公证书 '

为由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强制公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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