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6-06-03 |
9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2-8 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 程序.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回购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不包 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 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 遵循以下原则: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0%;
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 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 则公司 控股股东将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依法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 规规定的程序后
9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公告作出之日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不包 括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 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1-2-9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控股股东应遵循以下原则: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票,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总和(税后, 下同)的20%,且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 施,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依法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