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6-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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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号青大科技园西楼三层 3/F, West Wing, Qingdao University Science Park, No.9 Hong Kong East Road, Qingdao, China Tel: 0532-85950688 Fax: 0532-85950677 二一六年十一月 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城业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青岛城业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青岛城业城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公司本 次挂牌出具了 《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城业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 意见书》 ) .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股 转公司 ) 《关于青岛城业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 针对《反馈意见》需要律师说明的有关问题出具《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 城业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 见书》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发表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 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 起使用,如《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依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 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 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 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 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具体资金占用情况如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