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6-06-08 |
15 号国浩律师楼 号国浩律师楼 号国浩律师楼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 邮编 邮编 邮编: : : :310007 电话 电话 电话
电话: : : :0571-85775888 传真 传真 传真 传真: : : :0571-85775643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 : :hzgrandall@grandall.
com.cn 网址 网址 网址
网址: : :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零年 二零一零年 二零一零年 二零一零年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月 月月月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6-1-1 目目目目录录录录释义.3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5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6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9
四、发行人的设立.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6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0
八、发行人的业务.20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4 十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7 十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8 十
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9 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0 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1 十
六、发行人的税务.32 十
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32 十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3 十
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4 二
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4 二十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4 二十
二、结论意见.35 第三部分 结尾.36 金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6-1-2 国浩律师集团 国浩律师集团 国浩律师集团 国浩律师集团( ( ( (杭州 杭州 杭州 杭州) ) ) )事务所 事务所 事务所 事务所 关关关关于于于于浙江 浙江 浙江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 金磊高温材料 金磊高温材料 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的编报规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