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6-06-08 |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 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 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四川路桥未发生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 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重要事项公司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均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不存在不配合或配合不力的情形,有效协助了持续 督导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在保荐 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四川路桥于2018年4月14日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0日披露了 2018年年度报告. 经审阅,上述报告的内容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四川路桥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保荐机构认为:四川路桥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
四川路 桥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