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6-06-19 |
7. 申请、保证或藉批给、立法之成文法则、移转、转让、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 取,以及行使、执行及享有任何政府或主管当局或任何法团或其他公共团体 获赋权批给之特许状、执照、权力、授权、专营权、特许权、权利或特权, 以及为实施上述各项及为承担当中所附带之任何责任或义务而支付款项、提 供协助或作出贡献;
8. [ 已删除 ] 9. 发起任何公司以收购或接管公司任何财产及负债或其他任何有利於公司之目 的;
10. 购买、承租、交换、租用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公司认为对其业务而言乃属必需 或可为其业务带来方便之任何私人财产及任何权利或特权;
11. 建设、维修、改装、修复及清拆任何达成其宗旨所需或可带来方便之建筑物 或工厂;
12. 以租赁或期限不超过二十一年之租赁协议方式於百慕达获得土地,乃属 「真诚」 为公司之业务需要并经部长酌情批准以租赁或类似期限之租赁协议方式 於百慕达取得土地而取得之土地,以为其高级人员及雇员提供住宿或休憩设 施,并且在不再需要用作以上目的时终止或转让租赁或出租协议;
13. 除在其注册成立之法案或组织章程大纲另行明文规定之围 (如有) 外,及在 本法案之条文所规限下,各公司有权於百慕达或其他地方之各类房地产或私 人财产按揭之方式将公司之款项投资,及按公司不时之决定而出售、交换、 更改或处置该等按揭;
14. 建造、改善、维修、操作、管理、实行或控制任何道路、路段、电车轨道、 分支或旁轨、桥梁、水库、河道、码头、工厂、仓库、电气工程、商店、店 铺及其他工程及可提升公司利益之便利设施,以及贡献、补贴或以其他方式 对其加以协助或参与建造、改善、维修、操作、管理、实行或控制;
15. 为任何人士之任何合约或义务之履行或达成而筹资或协助筹资,及以红利、 贷款、承诺、背书、担保或其他方式加以辅助,尤其是担保任何相应人士支 付有关债务责任之本金及利息;
16. 以公司认为合适之方式借款或筹资或保证款项之支付;
17. 开出、订立、承兑、背书、贴现、签立及发出汇票、承兑票、提单、认股权 证或其他可流通或可转让票;
18. 经正式授权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