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6-06-23 |
2017 年9月30 日,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并且核发了《营 业执照》.辽宁中科整体变更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因此,辽宁中科符合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的要求.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 (1)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聚谷氨酸生物肥料增效剂、食品添加剂和农药降 解酶制剂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科技型企业,主打产品 保肥思 (肥料 增效剂) 主要应用于高效氮、 磷、 钾肥及复合肥的生产, 广泛应用于农作物种植;
其他产品应用于食品性能改良、 土壤修复及果蔬去农残清洗等领域.公司主要客 户是肥料生产与销售企业.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中兴财光华审会字 (2017)第204133号 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7年1-6月、2016年度 和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99.48%、99.66%和99.54%,公 推荐报告 1-5-5 司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明确,主营业务突出. (2)辽宁中科业务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具有投入、处理 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3)辽宁中科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经核查,辽宁中科业务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 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经核查,辽宁中科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 内的财务报表, 辽宁中科不存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 营》 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经核查,辽宁中科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 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因此,辽宁中科满足 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的要求.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经核查,辽宁中科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聘请了 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辽宁中科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辽宁中科已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2、合法规范经营 (1)经核查,辽宁中科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推荐报告 1-5-6 规章的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2)经核查,辽宁中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 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
②受到 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③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经核查,辽宁中科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 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存在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情形,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 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