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6-06-30

第三章 股份 6-4-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3.1.1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3.1.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3.1.3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3.1.4 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吕婕、罗邦毅、杭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杭 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嘉兴鑫盛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陈金才、马 文奇. 第3.1.5 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和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吕婕

4290 万股 净资产折股 57.2% 2011.10.10 罗邦毅

1110 万股 净资产折股 14.8% 2011.10.10 杭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

750 万股 净资产折股 10.0% 2011.10.10 杭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450 万股 净资产折股 6.0% 2011.10.10 马文奇

375 万股 净资产折股 5.0% 2011.10.10 嘉兴鑫盛汇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 万股 净资产折股 4.0% 2011.10.10 陈金才

225 万股 净资产折股 3.0% 2011.10.10 第3.1.6 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6-4-4 第3.1.7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3.2.1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3.2.2 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3.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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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3.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3.2.3 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3.3.1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3.3.2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3.3.3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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