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6-06-30

1、有关杭州大厦土地使用权事项 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杭州大厦公司 、 杭州大厦 )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等相关 规定, 杭州大厦公司与杭州市国土局于2003年1月3日签订了有关杭州武林广场21号和20号(A 楼、 B 楼)两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合同,以合资中方将部分土地使用权――土地开发费作价入股 (其中A楼土地开发费作价1,089.00万元,B楼作价2,176.56万元)和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支付 租金的方式取得该两宗土地使用权, 该等土地使用权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已于2016年6月10日到期. 杭州大厦公司为保证持续经营,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就杭州大厦公司土地使用权到 期后续约事项,多次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机关汇报,要求续签合同.杭州大厦于2017年12月8 日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城分局递交了《关于妥善处理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土地问题的请示》(杭厦[2017]29号),请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城分局因杭州大厦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 已于2008年11月经批准延至2036年6月10日, 在原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 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角度出发,希望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为杭州大厦争取更有利的续期政策.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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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杭州大厦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城分局出具的《关于杭州大厦有限 公司土地使用问题复函》,杭州大厦地块为商业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 续期.杭州大厦应依照该条例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杭州大厦公司管理层于2017年12月28日针对收到的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城分局的《关于杭州 大厦有限公司土地使用问题复函》进行了讨论并形成决议,认为杭州大厦公司作为经批准设立的 中外合资企业,在经批准的合法经营期内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 例》、《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 管暂行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70 号)等相关规定.且杭州市国土局于2013年1月25日以 《关于杭州大厦有限公司用地相关问题的复函》 (杭土资函[2013]32 号)的形式,对杭州大厦公 司上述土地到期后的相关安排作出承诺 原则同意杭州大厦公司在2016年6月10日以后以租赁方 式使用上述土地, 最长租期20年, 租金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据此杭州大厦公司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土资函[2013]32号文相关规定,杭州大厦公司按照 原合同约定继续合法使用武林广场

20、21号土地,并按原合同标准计提了原合同到期后至今的土 地使用费.本公司管理层于2017年12月28日就杭州大厦公司土地事项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议,要 求杭州大厦公司尽快就土地到期后的续租事项再次与相关国土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上述土地续租事项杭州大厦公司正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之中. 本报告期, 杭州大厦暂按原土地使用合同计提土地使用费.

2、解百兰溪公司有关事项 (1)租赁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合同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解百兰溪公司 )与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兰溪山田公司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百兰溪公司 承租兰溪山田公司位于兰溪市人民北路133号(捷盛?中央广场)地面一层至五层总计建筑面积为 30,601.76平方米的房产及设备,约定租赁期限:2012年3月1日―2027年8月31日,合计租金及设 备设施使用费为13,091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 装修期 (2012年3月1日―2012年8月31日) 以及第1-3 个租赁年度(2012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免收租金和设备使用费.解百兰溪公司在办妥营业 执照之日起10日内预付第4-5个租赁年度及相关设备使用费计2,086.04万元,兰溪山田公司按10% 的年利率向解百兰溪公司支付预付租金及相关设备使用费的利息. (2)解百兰溪公司向兰溪山田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情况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浙0781民破第1号至第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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