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6-07-02

(十)2015年7月24日发布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2015年7月27日发布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十二)2015年7月27日发布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十三)2015年7月27日发布的《股票发行方案》;

(十四)2015年8月11日发布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顺德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5 (十五)2015年8月11日发布的《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本公司认为,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及推荐主办券商的督导 下,三扬股份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了本次股票发行应当披露的信息.同时,三扬股份在申请挂牌 及挂牌期间,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细则》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 披露违规或违法,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 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 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投资 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 司股票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 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广东顺德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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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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