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6-07-03 |
1090 丙酮
1194 亚硝酸乙酯溶液;
(b) 类属条目适用于意义明确的一组物质或物品 例如
1133 粘合剂
1266 香料制品
2757 固态氨基甲酸酯农药,毒性
3101 液态 B 型有机过氧化物;
(c) 未另作规定的 特定条目适用于一组具有某一特定化学性质或技术性质的物 质或物品 例如
1477 无机硝酸盐,未另作规定的
1987 醇类,未另作规定的;
(d) 未另作规定的 一般条目适用于一组符合一个或多个类别或项别的标准的物质或物品 例如
1325 有机易燃固体,未另作规定的
1993 易燃液体,未另作规定的. 2.0.2.3 所有 4.1 项自反应物质都按照 2.4.2.3.3 和图 2.4.1 中所述的分类原则和流程图划入
20 个 类属条目中的一个. 2.0.2.4 所有 5.2 项有机过氧化物都按照 2.5.3.3 和图 2.5.1 中所述的分类原则和流程图划入
20 个 类属条目中的一个. 2.0.2.5 含有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具体列出名称的一种危险物质和一种或多种不受本规章限制的 物质的混合物或溶液,必须给予该危险物质的联合国编号和正式运输名称,除非: (a) 该混合物或溶液在本规章中具体列出名称;
或(b) 本规章的条目具体说明该条目仅适用于纯物质;
或(c) 该溶液或混合物的危险性类别或项别、物理状态或包装类别不同于该危险物质;
或(d) 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有重要的变化. 在上述其他情况下, (a)中所述者除外, 必须把混合物或溶液当作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未具体列出名 称的危险物质处理. -
50 - 2.0.2.6 对于其危险性类别、物理状态或包装类别与列表的物质相比有改变的溶液或混合物,必 须使用适当的 未另作规定的 条目,包括该条目的容器和标签规定. 2.0.2.7 含有一种或多种本规章列出名称或归类在一个 未另作规定的 条目下的物质和另一种 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或溶液,如其危险性质不符合任何危险性类别的标准(包括人类经验标准)即不受 本规章限制. 2.0.2.8 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未具体列出名称的物质或物品必须归类在 类属 或 未另作规定的 条目下.该物质或物品必须按照本部分所载的类别定义和试验标准分类,并划入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最 恰当地描述该物品或物质的 类属 或 未另作规定的 条目
2 .这意味着物质只有在不能把它划入 2.0.2.2 中所述的(b)类条目时才被划入(c)类条目,只有在不能划入(b)类或(c)类条目时才被划入(d)类条 目.
2 2.0.3 危险性的先后顺序 2.0.3.1 当一种物质、混合物或溶液有一种以上危险性,而其名称又未列入第 3.2 章危险货物一 览表内时,必须使用下表来确定其类别.对于具有多种危险性而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没有具体列出名 称的货物,表示该货物有关危险性的最严格包装类别优先于其他包装类别,不管在本章所列表中危险 性的先后顺序如何. 下列危险性的先后顺序没有在 2.0.3.3 中的危险性先后顺序表中论及, 因为这些主 要危险性总是占优先地位: (a) 第1类物质和物品;
(b) 第2类气体;
(c) 第3类液态退敏爆炸品;
(d) 4.1 项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e) 4.2 项发火物质;
(f) 5.2 项物质;
(g) 具有 I 类包装吸入毒性的 6.1 项物质;
3 (h) 6.2 项物质;
(i) 第7类物质. 2.0.3.2 除了例外包件中的放射性物质(其他危险性居优先地位),具有其他危险性质的放射性物 质始终必须划入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