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6-07-04

及ii. 本集团电子商务业务的预期持续增长,其将推动商品需求的增长. (C) 2019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议 日期: 2018年11月12日 订约方: (a) 国美电器,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及(b) 美信网络,为本集团拥有60%权益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6 2019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议之条款及年度上限 根2019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议,国美电器同意并将促使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应 美信网络及其附属公司或联属人士不时之要求向美信网络或其附属公司或联属人 士提供物流服务 (包括向终端客户交付一般商品)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为期3年,惟2019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金额 (不包括增值税) 於截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之年度上限不得超过每年人 民币100百万元 (相等於113.4百万港元) . 过往交易金额 截至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2个财政年度及截至2018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 根2016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议提供物流服务之过往交易金额载列如下: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 2018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百万港元) (百万港元) (百万港元) 年度上限 900.0 (1,021.0) 900.0 (1,021.0) 900.0 (1,021.0) (附注) 交易金额 零 (零) 零 (零) 零 (零) 附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整个年度. 厘定2019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议之服务费及年度上限之基准 服务费将根炯畔蚨懒⒌谌绞杖≈嗨品裰中惺屑劾蠢宥. 服务费将每月结算,并须於有关月份结束后15个营业日内支付. 尽管本集团於截至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2个年度以及截至2018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尚未向美信网络提供任何物流服务,本集团并不排除本集团於日后 向美信网络提供该等服务的可能性.考虑到本集团过往并无向美信网络提供任何 服务,2019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议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已由先前协议中的人民币 900百万元减少至人民币100百万元.有关年度上限金额乃经考虑美信网络对物流 服务需求之预期增长 (尤其是本集团附属公司美信网络营运之本集团之电子商务 业务快速发展及其广泛之地域覆盖围) 而厘定.

7 (D) 2019年第二项物流服务协议 日期: 2018年11月12日 订约方: (a) 国美电器,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b) 美信网络,为本集团拥有60%权益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及(c) 国美控股,为一间由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拥有之公司,且就上市规则而言为 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2019年第二项物流服务协议之条款及年度上限 根2019年第二项物流服务协议,国美控股同意并将促使母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应 国美电器、美信网络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不时之要求向国美电器或本集团 (包 括美信网络) 提供物流服务 (包括向终端客户交付一般商品) ,自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止为期3年,惟2019年第二项物流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金额 (不包 括增值税) 於截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之年度上限分别不 得超过每年人民币700百万元 (相等於794.1百万港元) . 过往交易金额 截至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2个财政年度及截至2018年9月30日止9个 月期间,根2016年第二项物流服务协议提供之物流服务之过往交易金额载列如 下: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 2018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百万港元) (百万港元) (百万港元) 年度上限 900.0 (1,021.0) 900.0 (1,021.0) 900.0 (1,021.0) (附注) 交易金额 575.2 (652.6) 601.3 (682.2) 460.3 (522.2) 附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整个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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