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6-07-10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 第2号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已经2016年5月3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6年6月21日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第二章? 调? ? 查 第八条? 耕地质量调查包括耕地质量普查、 专项调查和应急调查. 第九条? 耕地质量普查是以摸清耕地质量状 况为目的, 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 对全国耕地自下 而上逐级实施现状调查、 采样测试、 数据统计、 资料汇总、 图件编制和成果验收的全面调查. 第十条? 耕地质量普查由农业部根据农业生 产发展需要,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 经国务 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耕地质量专项调查包括耕地质量 等级调查、 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 耕地质量特 定指标调查和新增耕地质量调查. 第十二条?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是为评价耕地 质量等级情况而实施的调查.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 内耕地质量等级调查. 第十三条? 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是在一定 区域内实施的耕地质量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 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区域范围, 报请 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是为了解 耕地质量某些特定指标而实施的调查. 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指标, 报请同级 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新增耕地质量调查是为了解新增 耕地质量状况、 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能力而实施 的调查. 新增耕地质量调查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 评价工作同步开展. 第十六条? 耕地质量应急调查是因重大事故 或突发事件, 发生可能污染或破坏耕地质量的情 况时实施的调查.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或 突发事件性质, 配合相关部门确定应急调查的范 围和内容.
第三章? 监? ? 测 第十七条? 耕地质量监测是通过定点调查、 田间试验、 样品采集、 分析化验、 数据分析等工 作, 对耕地土壤理化性状、 养分状况等质量变化 开展的动态监测. 第十八条? 以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和地 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为主体, 以相关科研教学单 位的耕地质量监测站 (点) 为补充, 构建覆盖面广 、 代表性强、 功能完备的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全国主要耕地土壤亚 类、 行政区划和农业生产布局建设耕地质量区域 监测站. 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负责土壤样品的集中检 测, 并做好数据审核和信息传输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耕 地土壤类型、 种植制度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布设国 家耕地质量监测点. 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 需要布设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 耕地质量监测点主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 重 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布 设, 统一标识, 建档立案. 根据实际需要, 可增加 土壤墒情、 肥料效应和产地环境等监测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 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 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的监 管, 收集、 汇总、 分析耕地质量监测数据, 跟踪国 内外耕地质量监测技术发展动态. 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 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具体管 理, 收集、 汇总、 分析耕地质量监测数据, 协助农 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施 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变动 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施及标志. 耕地质量监测点未经许可被占用或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