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6-07-21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保存;

公司强化内部管理,完 善了内控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从而在制度基础上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进行, 保护资产的安全和 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新生飞翔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

各项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 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

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审议事项、 决议情况等均合《公司法》 、 《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 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针对本次股票发行, 新生飞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共 披露了五项公告,披露情况如下: 序号 公告名称 公告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 年11 月30 日2股票定向发行方案

2015 年11 月30 日3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015 年11 月30 日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5 年12 月17 日5股票认购公告

2015 年12 月17 日 新生飞翔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 被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新生飞翔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细则(试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 、

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第

二、第三款规定, 本办法所称定向 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 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 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 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 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 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五条规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 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 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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