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6-07-21 |
305 号滨江广场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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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下称 "本所" ) 接受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下称"宝色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其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逸盛公司" ) 签署 PTA 压力容器的《供货合同》 (下称" 《供货合同》 " )之合法性、 真实性和有效性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宝色公司提供的、本所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 同时听取了宝色公司就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宝色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签署《供货合同》所涉及 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宝色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供货合同》必需文件予以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2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合同其他签署方的基本情况
(一)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 逸盛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11MA2AFXPF3N,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荣盛路
1 号,法定代表人李水荣,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 ,经营范围为"纳米材料、高性能膜材料、复合薄膜的研发、批发、销售;
石油制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销售;
自营和代理 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 术除外;
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 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为
2017 年11 月27 日,营业期限至
2047 年11 月26 日.登记机关为宁波市 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逸盛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 (简称"中金公司" )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 中金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11764527945N,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荣盛路
1 号,法定代表人李水荣,注册资本
3 为人民币
46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 ,经营范围为"液化石油气、丙烯(聚合级丙烯) 、丙烷(工业丙 烷) 、异丁烷(工业用异丁烷) 、正丁烷、C5(戊烷发泡剂) (异戊烷、 正戊烷)C6(工业己烷、己烷) (异己烷、正己烷、环己烷、正戊烷、 异戊烷、环戊烷) 、抽余油(石脑油(轻) ) 、苯(石油苯) 、C8 芳烃 (二甲苯) 、液硫(工业硫磺) 、氢气(工业氢) 、液氨(液体无水氨) 、 液氧(工业氧) 、氮(高纯氮) 、液氩(高纯氩) 、轻质化石脑油(中 间产品) 、轻质化轻蜡油(中间产品) 、轻质化液化气(液化石油气) 、 重整、改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混合碳四) (中间产品) 、加氢、改 质石脑油(石脑油) 、1,4-二甲苯(对二甲苯)的生产(在许可证件 有效期内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