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6-07-21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供货合同》其他签署方的基本情况真实、 有效;

其他签署方具备签署《供货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供货合 同》的签署真实、有效;

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合法、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钱世云(签字) : 经办律师庄生贵(签字) : 经办律师高立伟(签字) :

2019 年4月2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