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6-07-21 |
化工产品仓储;
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除危险化学 品)批发、零售;
PX 项目设施建设;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服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装卸服务;
管道设施、设备租赁;
以及其他按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 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为
2004 年9月15 日,营业期 限至
2064 年9月14 日.登记机关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中金公司是逸盛公 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逸盛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中金公司是上市公 司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493)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4 出具之日,中金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其他签署方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合同内容显示,供货合同的买方主体是逸盛公司;
中金公司 作为逸盛公司项目的建设方在合同上盖章,但不承担买方主体的义 务,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但本所律师根据律师执业规范,对供货 合同上出现的主体仍然进行查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逸盛公司作为供货 合同的买方主体,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供货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 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 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逸盛公司和宝色公司供签署了
4 批《供货合同》 ,签署日期分别 为:2018 年10 月30 日、2018 年11 月20 日、2019 年2月26 日、
2019 年3月22 日,合同总价款
68436 万元人民币.所有合同已由逸 盛公司和宝色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
建设方中金公司也在合同上加盖 了合同专用章.本所律师认为, 《供货合同》是双方经过长期、充分 磋商后才由双方分批盖章确认,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签署真实.
(二)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1、合同主体.经核查, 《供货合同》的买方逸盛公司和卖方宝色 公司都是在我国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
5 法人,合同主体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2、 合同标的. 《供货合同》买卖标的系买方为生产 PTA 产品的 生产设施设备,合同总价款
68436 万元人民币.所有买卖标的均属宝 色公司的制作经营范围.标的物的买卖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存 在任何无效的情形.因此, 《供货合同》的标的物的买卖是合法、有 效的.
3、 合同条款. 《供货合同》包括总则;
合同价格;
付款;
交货 与交货条件;
包装与标记;
监造、出厂检验和开箱验收;
合同设备的 安装、机械试车、性能试车及交接验收;
保证与违约责任;
仲裁;
其 他等十个章节.各章节详细约定了买卖货物的标准,付款的进度,交 货的期限,验收的标准,违约的责任及争议的处理等内容,合同内容 完备.经核查, 《供货合同》的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供货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