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6-07-22 |
5)在本人近亲属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除前述股东外,其余在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因股权转让、拍卖继承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7 等方式成为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投资者承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为自股份在浙江 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因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自股份登记之日起锁定,并与上述股份同时解锁.
三、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澳洲联邦银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红狮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作出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公司股东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公司股东将在减持前3个 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公司股东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 公司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计划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股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本行特制订《关于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 本行上市后三年内,若本行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将通过:1)本行回购股票;
2)本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行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 、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等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行股票每年首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本行回购股票;
2)本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 行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等方式.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8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 第一选择为本行回购股票, 但如本行回购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行股票;
2)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行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 将启动第二选择: i.本行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行股票不会致使本行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或ii.本行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 本行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 于本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 3)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启动该 选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行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如本行股票仍未满足 本行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不会 致使本行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实际控 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本行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