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6-07-23 |
15. 为任何人士筹集及协助筹集款项,并以红利、贷款、承诺、背书、担保或以其他方式 向任何人士提供援助及担保履行或达成任何合约或任何人士的责任,尤其是担保支付 任何有关人士的债务责任的本金及利息;
16. 以公司可能认为适当的有关方式借入或筹集或保证支付款项;
17. 动用、作出、接纳、背书、贴现、签立及出具汇票、承兑票⑻岬ァ⒉值ヒ约捌渌 可议付或可转让文;
18. 倘获适当授权如此行事,则按公司认为适当的有关代价出售、租赁、交换或以其他方 式处置公司作为整体的承诺或其部份承诺或整体的绝大部份承诺;
19. 於日常业务过程中出售、改善、管理、发展、交换、租赁、处置、利用或以其他方式 处理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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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 采纳可能属权宜的有关办法宣扬公司的产品,尤其是透过广告、透过购买与展出艺术 品或趣物、透过刊发书籍及期刊及透过奖品及奖励与捐赠等办法;
21. 致使公司於任何海外司法权区进行登记及确认,及根煤M馑痉ㄈㄇ姆善 中所规定的人士或代表公司及代表公司接受任何法律程序或诉讼的服务;
22. 就支付或部份支付购买任何财产或公司所收购的其他资产或就为公司所进行的任何过 往服务而配发及发行公司的缴足股份;
23. 以现金、实物、或可能议决的其他方式、以股息、红利或被认为可行的任何其他方式 向公司股东分派公司的任何财产,惟不会减少公司的资本,除非作出分派是以令公司 将被解散为目的或除本段外,有关分派将在其他方面属合法则另作别论;
24. 设立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
25. 为公司售出任何种类的任何部份公司财产的购买价或购买价的任何未支付余额获得或 持有按揭、抵押权、留置权、押记以提供付款,或从买方及其他人士应付予公司的任 何款项而获得或持有按揭、抵押权、留置权、押记以提供付款,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处置任何有关按揭、抵押权、留置权或押记;
26. 支付公司注册成立及组织以及其所附带的所有成本及开支;
27. 以可能厘定的有关方式投资及处理就公司宗旨而言并非即时所需的公司款项;
28. 以主事人、代理、承办商、受托人或以其他身份单独或联同其他人士进行本分节授权 的任何事项或其章程大纲授权的所有事项;
29. 进行附带於或有助於达致宗旨或行使公司权力的所有有关其他事项. 每间公司可行使超越百慕达界限的权力,惟以生效的法例所许可者而有关法例容许其 将予行使的权力为限. - i -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第二附表 公司可於其章程大纲内提述以下任何宗旨即下列业务: (a) 所有类别之保险及再保险;
(b) 包装各类商品;
(c) 购买、出售及经营各类商品;
(d) 设计及制造各类商品;
(e) 开采、挖掘及勘探各类金属、矿物、化石燃料及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