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6-07-29 |
224 号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等(以 下简称 鉴定 )管理,更好的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最 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 陕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参 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技管理平台对外委托鉴定管理流程, 结合本市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院各业务庭及基层法院(以下简称 移送部门 ) 在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凡决定对外委托鉴定的案件须移送 至本院司法技术室,由司法技术室统一对外委托. 第三条 对外委托鉴定案件中的相关移送部门、司法技术 室、受托鉴定机构、当事人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四条 移送部门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案件应从如下几 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诉讼中涉及的专门问题;
(二)鉴定事项与本案待证事实有无关联性;
(三)委托鉴定的可行性;
(四)其它. 不属于专门问题、无关联性或委托鉴定无可行性的不宜移 送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 移送部门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民事案件(不包 括司法强制执行评估案件)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拟 委托的鉴定机构,并形成相应的笔录或协议附卷;
第六条 移送部门对于决定移送的委托鉴定案件,应当在 内网业务系统向司技管理系统添加推送委托鉴定信息.组织当 事人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应录入系统,并在文件管理菜单中上 传相应的笔录或协议. 第七条 向司法技术室移送《对外委托鉴定移送函》及相 关鉴定资料. 《对外委托鉴定移送函》包含如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可以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 ;
(二)案情简介;
(三)鉴定资料(包括诉讼资料和技术资料两部分);
(四)鉴定事项和要求;
(五)评估基准日(须在委托评估案件中载明) ;
(六)办案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其它. 鉴定资料应客观充分,必要时应听证或质证.
第三章 受理与委托 第八条 司法技术室对于移送部门自内网推送的鉴定信息 结合移送的鉴定资料进行如下内容的审查:
(一)当事人信息是否完整;
(二)鉴定事项和要求是否明确;
(三) 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案件是否上传相应的笔录或协 议;
(四)鉴定资料是否客观充分;
(五)其它. 对于以上内容已完善的案件应当立案, 否则退回移送部门. 第九条 一般民事案件对外委托鉴定应先查看内网推送鉴 定信息是否存在双方已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如未协商应组织当 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即进入指定时间的网上公开摇号. 司法强制执行评估案件直接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参与公 开摇号. 第十条 每周
二、四(法定节假日除外)的早晨九时起对已 通知摇号的案件进行集中摇号.平常需紧急处理的案件可随时 摇号. 司法技术室可以邀请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对重大案件或 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摇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司法技术室在相应案件进入摇号前确认是否已 通知当事人,已通知摇号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