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6-07-29 |
(一)移送部门不能提供相关鉴定资料;
(二)移送部门书面通知暂停委托的;
(三)其它. 对于应当中止的案件做出中止委托决定,决定书送移送部 门和鉴定机构.移送部门收到决定书后应告知当事人. 中止委托原因消除后,由移送部门决定是否恢复委托. 第二十四条 对外委托鉴定过程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司法技术室应终结委托:
(一) 移送部门书面通知撤回委托的;
(二) 移送部门无法提供或补充必须的鉴定资料的;
(三) 鉴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交纳鉴定费用, 且经有效 督促仍未交纳的;
(四) 其它. 对于应当终结委托的案件做出终结委托决定,决定书送移 送部门和鉴定机构.移送部门收到决定书后应告知当事人.
第五章 鉴定报告审查 第二十五条 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将鉴定报告和相关 鉴定资料移送司法技术室. 禁止直接向当事人提供鉴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司法技术室收到鉴定报告后审查鉴定报告有 无签名以及后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文件.鉴定报告 缺少以上任何一项内容均应将其退回,要求鉴定机构完善后重 发鉴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于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应 予审查.对于审查出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瑕疵,通知鉴定 机构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司法技术室收到鉴定报告后要审查鉴定结论 与委托内容是否一致,如超出委托内容或委托内容没有全部完 成,应要求鉴定机构进行说明,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司法技术室审查鉴定报告形式要件无误后向 移送部门移送鉴定报告.
第六章 鉴定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 司法技术室根据本院对外委托鉴定案件数量、 类型设置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名册. 本院机构入册范围是在省院鉴定机构管理平台上(即省院 名册内)选择. 属地范围一般为安康和西安的机构.除特殊类别的鉴定机 构外,一般不选其它地市的机构入册. 第三十一条 对鉴定机构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司法技术室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服务态度、鉴定收费、鉴定时间、 出庭接受质询、 出庭收费、 是否接受援助鉴定等进行综合评价, 然后择优保留、择劣淘汰、及时补充.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的选用 (委托案件) , 首选本院名册 内机构,本院名册不足的在省院名册内选用,还不足可选用省 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存在如下行为,司法技术室核实后 可对其通知警示、清除名册(同时报省院司法技术室备案) 、向 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一) 一年有两次以上鉴定报告存在技术缺陷未被采用 的;
(二) 应自行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 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的(不包括协议收费) ;
(四) 无故拖鉴定时间的;
(五) 推诿接受出庭质询的;
(六) 与一方当事人进行非正当接触的;
(七) 被当事人投诉且经核实存在影响鉴定公正的行为;
(八) 其它影响鉴定公正的. 出现前款
(二) 、
(四) 、
(六) 、
(七)内容,当事人要求撤 回委托且经移送部门同意,司法技术室可以撤回委托并要求鉴 定机构退回鉴定费用.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接收到
12368 服务平台短信上的告 知、通知内容与司法技术室送达的书面告知、通知内容具有同 等效力. 从内网邮箱向移送部门办案人发送对当事人告知书、通知 书的相关内容邮件后, 视为司法技术室已履行告知、 通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司法技术室对所办理的对外委托鉴定应逐案 立卷建档归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