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6-08-12 |
1、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不影响控股股东地位的前提下, 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如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 超过赵鸿飞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下同)不低于发行价.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
4 露义务.
2、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 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锁定期限承诺第3项和减持 意向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越超公司、大洋中科、陈晓华作为本公司持股超过5%的股东就股份锁定和 减持意向的承诺 就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就所持有公司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 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转让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
3、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 的股份总数的100%.
4、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陈晓华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减持意向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本公司股东高通国际、展讯天津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直接或间接持
5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累计转让或出售的 股份总数不超过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0%;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累计转让或出售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 股份总数的75%.
(四)本公司股东国科瑞祺、创达汇、创达立、创达信、安谋公司、世悦控股、 杨洁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员吴安华、 耿增强、陈晓华、邹鹏程、武楠及公司前任副总经理段志强就股份锁定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