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6-08-12 |
11、其他约定的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九)信托计划的终止
1、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 1)当信托单位总值小于等于止损线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受托人应当宣布信托计划 提前终止. ( 2)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 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求,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 3)优先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提前终止相关理财产品时. ( 4)本信托计划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 5)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应当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 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 1)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且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 2)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 3)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 5)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 6)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或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 十)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在届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足额的情况下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于每个自然季度 末月20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优先信托利益, 即使分配时信托财产不足 额,也应当将能够分配的资金全额分配给优先受益人. 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在届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足额 的情况下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于信托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 配其信托利益 ( 不含已经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即使分配时信托财产不足额,也应当将能够分配的资金全 额分配给优先受益人;
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分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剩余信托 财产分配 ( 如有).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 十一)违约责任 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 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 十二)合同生效 本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