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6-08-17

6000 元,51―60 天内拆除的奖励

2000 元,超过

60 天 拆除的不再给予奖励.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除后的旧料归原 户主处理. 第十条 绿化、苗圃、苗木及零星经济果木补偿. 绿化、苗圃、苗木及零星经济果木补偿按幼苗期、初产 期、盛产期和衰产期实行补偿,标准按表

(四)规定执行. 在表

(四)中没有名称和补偿单价的,参照表

(四)执行. 第十一条 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按表

(五)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坟墓搬迁补偿. ―

5 ― 坟墓搬迁按规格大小及支砌材质实行补偿,标准按表

(六)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补偿.

(一)水田改种旱地差价补偿,标准按表

(七)规定执 行.

(二)鱼塘补偿,标准按表

(八)规定执行.

(三)临时用地补偿.施工单位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 续.使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到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临时用 地相关手续.临时用地补偿(租金),标准按表

(九)规定 执行.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十四条 涉及电力、电信、移动、联通、供排水、 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拆迁的, 迁改费用由双方依据有关法规 和政策,具体协商解决后纳入征地补偿予以列支. 第十五条 安置人员的范围:

(一)户籍在该地区正常居住人员;

(二)服现役的军人;

(三) 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毕业后未被招录到国家党政群 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未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 有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人员;

(四)依法收养和随婚迁入人员;

6 ―

(五)服刑和拘役人员;

(六)其他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宅基地范围:

(一)居民用于居住的房屋所占土地及院落;

(二)居民的畜、禽圈舍、厕所等建盖房屋所占土地及 院落,专业养殖户参照各类企业用地范围界定;

(三)居民生产、生活用房混建于一起的房屋所占的土 地及院落. 第十七条 人员安置方式采用农业安置.被征收宅基地 后确实无法找到新安置宅基地的,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调剂 宅基地安置, 相关费用在征收的宅基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中列支.若本村、组无法安置,需要安置到其它村、组的, 将被征宅基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接收的村、组,由 接收村、组负责安置.安置后剩余耕地(含宅基地、企业用 地)仍由该户管理使用.拆迁户被征收耕地,且被征收后剩 余耕地面积大于、等于或略少于该组(社区)人均耕地面积 的,一律采用农业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措施. 按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 知》(云政发〔2008〕226 号)和《临沧市被征地农民基本 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第三号) 规定执行. ―

7 ― 第十九条 拆迁户被征收宅基地, 且被征收后剩余宅基 地面积大于

120 O的,原则上采用分散自行安置,实行一次 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户被征收宅基地, 且被征收后剩余宅基 地面积小于120O或无法继续居住的, 可采用集中统一安置;

经拆迁户同意,也可采用分散自行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 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户既被征收耕地, 同时又被征收宅基 地,或者耕地被征收后剩余面积小于该组(社区)人均耕地 面积, 宅基地被征收后剩余面积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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