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6-08-17 |
120 O或无法继续居住 的,一般采用集中统一安置,人员安置采用农业安置;
经拆 迁户同意,也可采用分散自行安置. 集中统一安置宅基地安置按表
(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搬家费及租房费.整户搬迁的,每人补助 搬家费
1000 元(按实际搬迁人口计算).整户搬迁确需租 房的,每户每月补助租房费
800 元(属一人一户的,每月补 助400 元),补助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的房屋原则上由拆迁户自行拆除, 经拆迁户同意也可统一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 实行集中统一安置的, 安置点的宅基地平 整、道路、供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统一组织建设.房屋、 围墙、畜禽圈舍、厕所等由拆迁安置户依据规划在指定的区 ―
8 ― 域内自行建盖.同时,为激励拆迁户建盖房屋的积极性,实 行奖励机制,对按时建盖房屋的拆迁户给予奖励,在补偿款 兑付之日起 1―30 天内建盖主房的奖励
3000 元,31―60 天 内建盖主房的奖励
2000 元, 61―90 天建盖主房的奖励
1000 元,超过上述时间建盖主房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的土地是集体土地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与村民小组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被征收的房屋 和国有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拆迁 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 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所规划的范围内,自2017 年1月31 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大临高速、云保高 速公路用地红线范围内抢种抢建的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抢插、抢种、抢建,一经调查核实一律不予 补偿.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中, 永久性征用的土地除红 线用地和群众生产生活道路、沟渠等用地后剩余的土地,由 云县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单位施工中使用沿线 县、乡、村、组道路(含机耕路)的,各乡(镇)、村、组 和个人一律不得收取使用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施―9―工单位对使用道路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养护, 造成损坏的要予 以修复. 第二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 对农灌沟渠 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待高速公路建成后由施工单位予以修 复;
造成永久性毁坏的,所涉及水田实行水改旱种植,对产 值减少的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偿;
造成季节性影响的,对产 值减少按季给予一定补偿;
损坏人畜饮水的,要采取措施进 行恢复.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 对沿线群众原 有的生产生活道路造成影响的,由施工方保证恢复通行. 第三十一条 在补偿资金公示期满后
15 日内,因无理 要求导致未达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征地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签订后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 事, 阻挠国家建设, 或辱骂、 殴打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人员, 妨碍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敲诈勒索以及其他 违法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出现严重失误、渎职行为 以及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视情节轻重,给予党 纪、政纪处分;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有关规 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