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6-08-21 |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中国企业 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招募说明书
4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