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6-08-23 |
2013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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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cn http: // www. Whlaw.cn 法律意见
1 目录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3
二、关于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程序.5
三、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6
四、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9
五、结论性意见.20 法律意见
2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发行人 )的委托,指派彭宪华、杨垒营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担任发行人申请注册发行
2013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 本期发行 )的 专项法律顾问.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 银行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业务 指引》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以下简称 《注册规则》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 务规则》 (以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则》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 ) 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本期发行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事务 所及上述被指派的两位律师具备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资质,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 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律意见
3 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一般法律现状及本期发行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 有关事实材料, 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重要影 响而发行人又无法提供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 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核实.
(四)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对于上述事实、数据和结 论的引用, 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这些事实、 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 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 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