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6-09-04 |
2012 ?1月17 日会议所讨?事项而采取的跟进?动 (1) 政府已就专用石油气加气站提供诱因/资助,请告知有关情况r同时,服务供应商是否已就这些诱因/资助履行其责任.
由2000年开始,政府邀请投标者通过公开招标设计、建造及营运合 约,在十二幅土地设置专用石油气加气站.虽然豁免这些专用加气站 的地价,但相关的设计、建造及营运合约要求营运商必须根惶 公式订定其石油气价格.有关公式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上一个月的国 际石油气价格及每年二月按通胀调整的营运价格.一直以来,专用 加气站的营运商都遵守合约规定 , 根杓-建造-营运合约内的定价 公式订定下一个月的石油气上限价格并每月提交机电工程署(机电 署)审批,以及遵照核准的上限价格为其专用加气站订定石油气售 价.机电署亦有公布相关的价格调整,包括发出新闻稿、将上限价 格上载到该署网站及张贴於专用石油气加气站的显眼位置,让公众 及运输业界监察车用石油气的价格调整. (2) 请告知每个专用石油气加气站是否有石油气供应上限. 专用石油气加气站的设计-建造-营运合约没有订明石油气供应上限 . (3) 请告知专用石油气加气站合约有关提供服务的条款,尤其是可方便 机电工程署监察石油气加气站服务的条款.另外,可否在合约中加 入有关石油气加气枪使用率的额外规定.为此,机电工程署应在未 来三个月於繁忙时间在受欢迎的专用及非专用石油气加气站进行石 油气加气枪使用率调查,把调查结果与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过去三 个月资料比较.亦请告知机电工程署可否根显贾噶罘窆┯ι 提供资料. 根杓-建造-营运合约 , 专用石油气加气站的营运商必须负责以安 全的方式,就专用石油气加气站的设计、建造、落成、运作及维修 保养提供服务.关於石油气加气服务,设计-建造-营运合约的第 28.7(2)节规定 加气站必须在整段工作时间内(即每日24小时)配CB(1) 1086/11-12(02)
2 置一名负责的经理及所需的操作人员,按照合约营运,以确保加气 站安全及有效地运作 . 机电署一直透过下列方法监察专用石油气加气站的运作: (a) 要求营运商向机电署呈报任何会影响到加气枪服务的石油气 设备故障,以便监察个别加气站每个月的加气枪可使用率;
(b) 定期与营运商举行会议,以检讨其服务和探究可以改善的地 方,例如研究确保加气枪维持高水平使用率的措施;
(c) 安排与业界组织举行会议,以便业界组织与营运商进行直接沟 通;
(d) 到各加气站进行实地巡查,包括视察加气枪及人手的情况;
及(e) 不时提醒营运商确保有效运作、包括高的加气枪可使用率,以 及妥善维修保养其加气站的设施. 机电署人员巡查加气站时,营运商需提供协助.另外,营运商亦需 向机电署提供加气站的营运记录.根佑松淌占降淖柿霞笆 地视察时的观察所得,营运商整体而言能够履行其合约中的责任. 机电署会继续密切监察营运商的表现. 专用石油气加气站的合约内并没有特别条款订明石油气加气枪的使 用率.使用率实际上是视乎到加气站加气的车辆数目而定,并非营 运商所能控制.因此,较为合理的做法,是检视加气枪的可使用率 及查究加气枪是否基於合理原因而未能提供服务.根显,营运 商应向机电署提供其专用加气站的营运记录,以便机电署监察其服 务.就此,机电署一直有监察加气枪的可使用率,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