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09-17 |
1 参与编制 并负责组 织落实我 市集中供 热的远期、 近期规划 和年度实 施计划 1.
1 组织编制供热规划
2 参与对全 市集中供 热建设项 目可行性 研究的编 制工作 2.1 推动供热项目可行性编制
3 负责对集 中供热企 业实行行 业管理 3.1 供热许可管理 3.2 依法对供热用热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2 (组织编制供热规划)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组织编制供热规划 法定依据 1.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2.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建委所属有关事 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津编办发【2015】328 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供热办公室 职责边界 无 运行流程 市政府下达规划编制要求――组织编制――报政府审批 运行要件 政府相关部门下达规划编制要求 责任事项 会同发展改革、 规划等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和供热近期建设 规划. 监督方式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
17 号 邮编:300042
电话:83605666
3 (推动供热项目可行性编制)信息表 序号 2.1 名称 推动供热项目可行性编制 法定依据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建委所属有关事业 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津编办发【2015】328 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供热办公室 职责边界 无 运行流程 推动供热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编制工作 运行要件 建设单位提供安评、能评、环评,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要件. 责任事项 无 监督方式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
17 号 邮编:300042
电话:83605666
4 (供热许可管理)信息表 序号 3.1 名称 供热许可管理 法定依据 1.《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具有法人 资格或者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供热办公室核发的供热许可证 后,方可经营供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 供热,不得转让供热许可证. 2.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建委所属有关事 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津编办发【2015】328 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供热办公室 职责边界 无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许可决定 运行要件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有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责任事项 依法依规实施供热许可管理 监督方式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
17 号 邮编:300042
电话:83605666
5 (依法对供热用热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信息表 序号 3.2 名称 依法对供热用热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法定依据 1.《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 供热办公室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建设 热源厂的,责令停止建设;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
10 万元以 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并入供热管网的,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收费面积每平方米 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一条: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取得供热许可证、 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或者转让供热许可证的, 由市供热 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