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09-17 |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其供热面积 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的,处3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 赔偿;
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办公室吊销供热许可证:
(一)不按供热 期规定供热的;
(二)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
(三)按照 供热专项规划具备供热能力而拒绝供热的;
(四)因擅自停热、不按规 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生产、生活的;
(五)不按照供热 计量规定实施计量收费的. 4.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建委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机 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津编办发【2015】328 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供热办公室 职责边界 市、区两级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供热许可证 责任事项 依法对供热用热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监督方式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
17 号 邮编:300042
电话:8360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