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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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按照国家《预案》和国粮检〔2015〕202 号规定,在小麦 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中,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 分行共同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 入库、共同对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 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政策.

(一)合理设置收储库点.参与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企 业(含库点)应当具备《预案》规定的相关条件.中储粮直属 企业、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农发行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三家 )要按照《预案》和国粮检〔2015〕202 号文件规定,对委 托收储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共同审核推荐参与最低收购 价收购的委托收储企业和实际储存库点. 三家 要联合对收储库点进行空仓验收和资质审核确 认,留取影像资料并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对启动前收购的粮食 要进行封存;

固定拟收储仓位,严禁擅自调整仓位.收储库点 收购数量禁止超过核定的有效空仓容.收购中出现符合资格条 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及收储能力仍不足或委托 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可由中储粮直属企业 和中粮、中纺、中航工业

3 家央企直属库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含县级)推荐的 1-2 家地方粮食骨干企业,在管理能力范围 内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粮食.承租企业要严格按照《租赁社

5 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 》 (国 粮检〔2016〕106 号)要求,规范租赁行为,落实风险防控措 施,做到 自收、自储、自管 ,对储粮履行第一管理责任. 租仓库点名单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按照 四个共同 的原则确定.对委托企业租赁的库点,由承租企 业将公示后库点报 三家 , 三家 共同上报中储粮分公司、 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分行,由中储粮分公司报中储粮总公司. 地方政府、承租方和出租方要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相应的管理 义务.地方政府推荐时必须按要求履行相应尽职调查,并提出 明确意见. 在收购过程中,如出现收储矛盾突出、不能满足农民售粮 要求等情况,由相关地市粮食局会同当地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 企业共同研究提出建议,报送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和中储 粮分公司会商确定解决办法.协商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国家 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确保不出现 卖粮难 . 除有规定外,其他委托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库及公布的所属 实际储存库点收购,不得再委托其他企业收购、设点延伸收购 或租仓收购.

(二)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要按照受委托企业的性质,严格落实履约保证金、财产抵 押或质押等担保措施,切实防控风险.

6 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

20 元/吨标准向中储粮 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从收购费用中 抵交.对允许租赁社会仓容参与收储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必 须由地方政府推荐,除按照

20 元/吨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外, 还须指定当地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的直属企业作为委托收储 库点(含其租赁库点)的,可以不交履约保证金,但必须签署 书面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 ,或者由中央企 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总部出具银行保函,由企业总部统一 担保,对其下属所有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的行为承担担保责 任. 非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要提供不低于其预计 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有效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第 三方担保也必须采用资产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严禁采用保 证的担保方式,禁止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互保.担保财产的 价值总额必须不低于资金债权或者粮食物权价值总额.抵押担 保业务以及权利质押业务必须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 款,办理登记手续并报中储粮分公司审查备案. 上述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后,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 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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