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6-09-22

收购结束后,对验收合格的要及 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

7 价格和保管、 出库责任等, 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相关依据.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收 购、保管合同上签字盖章,实行三方共同监管.

(三)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费用管理工作.委托收储库点 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 ,由所 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农发行要 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十堰 市,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 行省分行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 收储企业承贷;

收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贷款及时划转到有 关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参与小麦最低价收购的所有库点(含十堰市收购库点) , 应按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粮食局相关要求,安装和使用一卡通系 统.所有委托收储库点、租仓库点的收购粮款均由承贷企业通 过 一卡通 系统,网银直接支付给售粮人.承贷企业要切 实做好资金结算工作.要切实加强政策性收购资金和财政补贴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加强资金日预算管理,在确保资金合 理高效使用的同时,严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做到及时拨付、 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要严密监控各 环节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对因客 观因素造成的临时性资金闲置,要及时归还贷款,避免产生不

8 必要的利息支出和资金安全风险.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验 收质量不合格或企业违规而退出政策性库存统计的, 由 三家 共同负责追回全部粮款,并扣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各地农发行 要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并依据收购进度发放贷款, 杜绝盲目、超过正常需要发放铺底资金和后续贷款;

要做好法 定节假日期间的资金供应管理工作,采取有效合规的措施,确 保收购资金供应不断档. 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费用为 2.5 分/斤(含县内集并费) , 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企业直接用于 收购的费用为

2 分/斤, 其余 0.5 分/斤要统筹用于验收、 检验、 整晒及县内集并等费用开支.委托收储库点的小麦保管费用补 贴按照

94 元/吨/年标准.要在粮食验收合格并收到财政补贴 后, 自粮食入库当月起, 按季足额将补贴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 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委托点保管费用补贴标准. 要规范保证金管理.政策性粮食出库后,按出库进度返还 履约保证金.对完全履约的,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

对违反合 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四)做好收购数据统计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各有关中 储粮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市场信 息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统计信息和市场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一是严格按照预案要求据

9 实进行统计处理.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验收过程 中,发现收购的粮食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原始凭证不符或验 收质量不合格的,要及时核减收购和库存统计.对于收购期间 存在 转圈粮 等违规行为的委托收储企业,一经发现要将其 收购的粮食全部退出收购和库存统计.二是注意收购进度五日 报与月报数据的衔接一致.三是要加强统计工作管理.要做好 收购统计原始凭证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务必保证原始凭证的真 实、完整与规范.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委托企业的报表均要严格 执行签字盖章制度.要做好统计月报、调整说明等相关统计资 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预案》执行期内收购进度实行日报.各委托收储库点每 天要将本库及所属实际储存库点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当期实际 收购数量报对口中储粮直属企业,并按《预案》要求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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