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6-09-25 |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4―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 本规则所称真实, 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5 本规则所称准确, 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2.6 本规则所称完整, 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 本规则所称及时, 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 重大信息 ) . 2.8 本规则所称公平, 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 ―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 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2.12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