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6-09-25 |
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6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8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9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 通.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 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1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2.22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
7 ―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2.24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 检查 对象 )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 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2.25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6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 关资料.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