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6-10-02

1 有关比较期间的资料未获重列.二零一七年呈列的资料持续根断 港会计准则》 第39 号报告,故可能无法与当期比较.

2 以下评估乃以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贵 集团首次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之日) 存在的事实及情况为基准而编制U - 厘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 指定将分类为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不 可转拨) 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若干投资. C

6 C (c)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5号,客户合约收入《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5号建立确认客户合约收入及若干成本的全面框架.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5 号取代《香 港会计准则》 第18号,收入(包 括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收入) 及 《香 港会计准则》 第11号,建造合约(订 明建造合约的会计处理方法) . 本集团已选择使用累积效应过渡方法.比较资料并未重列且持续根断 港会计准则》 第11号及《香 港会计准则》 第18 号报告.依 《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5号所允许,本集团仅就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前尚未完成的合约应用新规定. 有关过往会计政策变动的性质及影响的进一步详情载列如下: (i) 合约资产及合约负债的呈列根断 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5号,应收款项仅在本集团可无条件享有代价的情况下方获确认.倘本集团於无条件享有合约中所承诺货物及服务的代价前,确认相关收入,则享有该代价的权利被分类为合约资产.同样地,合约负债(而 非应付款项) 於顾客支付代价(或 按合约规定须支付代价且款项已到期) 时,在本集团确认相关收入前获确认.就与顾客的单一合约而言,呈列净合约资产或净合约负债.就多个合约而言,不相关合约的合约资产及合约负债不会以净额基准呈列. 为在呈列中反映该等变动,本集团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因采纳《香 港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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