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6-10-03 |
(二)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建筑、市政、拆迁、道路、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中 增加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等,并列入技 术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 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 置方案,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 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要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 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须经市、县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3.各类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试行)》 、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试行)》等 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责任到每 个工序.城市建成区道路施工要贯彻分段推进、分时挖 掘、交通高峰错时的原则,采取沥青填补等方法,及时回 填开挖路面.面积大于500平方米 (含) 的工地应设专职人 员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 的实施情况.施工单位保洁责任区的范围可根据施工扬尘 影响情况确定,一般设在施工工地围挡周围
20 米范围内. 每个工地除门卫保安外,应根据工地运输车辆进出情况配 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冲洗和周边保洁人员. 4.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必须覆盖.建设单 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三个月的,应采取绿 化、铺装或者覆盖防尘布 (网) 、定期喷洒抑尘剂或铺设焦 渣、细石等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不间断洒水抑尘等措施. 5.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
20 时至凌晨
6 时的夜间检 查,重点查处夜间违规进行土石方作业、黑车营运、超载 超速、抛洒遗漏、私拉乱倒等行为.确需夜间施工的,应 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并有监管人员现场值守,确保 全面达到 六个百分之百 扬尘管控要求. 6.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种建筑、道路、市政工 程等施工工地应使用散装水泥;
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 搅拌混凝土和配置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预拌混凝土、 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 7.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对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 六个 百分之百 等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 位,采取挂牌督办、经济处罚、媒体曝光、列入建设单位 黑名单 、禁止其参与建设市场招投标、暂停办理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备案及施工许可等综合措施.发现1次,责令 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处罚的同时责令停工5天 整顿;
发现2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停工30天整顿;
发现3 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停工
90 天整顿,促使施工单位形成 施工即防尘 的自觉行为.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 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监管;
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清运 处置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 监管;
水利 (黄河河务) 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 治理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理项目工地扬尘污染 治理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会示 范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 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黄河河务局 实施时段: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