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6-10-11 |
( 四)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及投 诉渠道;
( 五)行政强制的事项、依据、条件、措施、程序、监督部 门及投诉渠道;
( 六)行政确认(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监督 部门及投诉渠道;
^七〕全省社会治安情况统计数据、 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稳定工作情况;
( 八 )出台的有关重大决策、工作部署;
( 九 )组织开展的有关社会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情况;
( 十)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以省公安厅名义解疑释惑、澄 清事实的情况;
( 十一〕作出的道路管制、宵禁、戒严等告示;
1 十二〕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 案(事)件的侦破、查处情况;
〔 十三〉研究制定的便民利企措施;
( 十四〉报警、举报、投诉、监督、信访的范围、途径和受 一 4一 理情况;
( 十五〕 省公安厅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厅领导成员 及分工,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
( 十六〕干部任用、公务员考录、人员选聘、公安院校招生 等情况;
( 十七〕年度预算编制、决算执行和审计及政府购情况;
(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厅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 法向特定对象公开相关信息, 公开的内容、 方式和办理程序按照 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施行.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公安厅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 等特殊需要,通过正常渠道、 合法程序向省公安厅提出公开政府 信息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可以向申请人公开;
不同意公开的, 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不公开的理由. 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一 )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政府信息;
(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 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
( 三)公开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 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 四)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 一 5一 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 五〕公开可能影响案〈 事〕件侦办、查处活动开展或者侵 害当事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经征求当事人、第三方 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应当通过下列方 式公开: ( 一 )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二 )省公安厅门户网站;
( 三 )省政府、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
( 四)报刊、广播、电视、公安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手 机短信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五 )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
( 六)信息查阅点、大屏幕、公告宣传栏、电脑触摸屏、公 开手册、宣传单等方式;
( 七 )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厅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应当在主动公开政府 信息时,严格履行文核和保密审查程序.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信息, 承办部门在提交文核时 D 6D 应当明确公开属性( 全文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 、公开 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方面内容,随公文一同审批. 其中属政策性公文信息的, 相关政策解读文件应当随公文一同审 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或者应当提供政策解读文件 而未提供的,厅办公室应当退文处理.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 先审查、后公开 和 一事一审 的原则,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履行完审批程序需主动公开的公文类信息, 承办 部门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 将信息及政 策解读文件纸质和电子文稿送厅信息公开办. 厅信息公开办应当 在3个工作曰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并 将信息内容提供厅政治部宣传处, 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的相应栏 目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四条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非公文类信息, 承办部门 已自行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 报刊、 广播、 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公开的,应当在每季度末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