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6-10-12

(二)公司合法存续

1、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691994694的《营业执照》, 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凯丰路12号胜捷大厦6B03,法定代表人为张大力,注册资 本为650万元 (实收资本: 650万元) , 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为 一 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承 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 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风险管理咨询;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今,不存在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等部门年检的情况.

3、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终止的内容;

公 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的情形;

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情形及根据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 《公司章程》 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 的情形,具备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所述,公司系依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两年以上的股份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业务规则》 第2.1条第

(一)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且合法存续的 股份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

(一) 项.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及《审计报告》,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专业保险公 估服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 务明确.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8月的营业收入 分别为16,282,070.24元、21,861,006.16元、13,568,988.27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16,282,070.24元、21,861,006.16元、13,568,988.27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 别为100%、100%、100%,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持续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

(二)项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2015年11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和第一届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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