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6-10-14 |
6 ― 广告用语,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决定不对其立案处理.
2017 年11 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增市监举复〔2017〕358 号 《关于梁某有举报事项的答复》,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该答复后,对处理结果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 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 他机关移送、 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 是否立案. 第十九条规定: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 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 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 人上述举报事项后, 进行了核查, 根据被举报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况,决定对其不予立案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人, 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府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