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6-10-18
关于临汾益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大道

1 号中国船舶大厦

12 层 二一五年六月

1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3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4

四、公司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7

五、本次发行的过程及结果.8

六、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10

七、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11

八、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11 临汾益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

1 - 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 益通股份 指 临汾益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益通 天然气 指 侯马市益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注:2004 年4月13 日,公司设立时名称为侯马市益通 运输有限公司;

2005 年6月1日名称变更为侯马市通 盛集团益通运输有限公司;

2006 年7月25 日名称变更 为侯马市通盛集团益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2014 年9月25 日名称变更为侯马市益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公司定向发行总数量 679.20 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募集 资金总额 8,965.44 万人民币的行为 本所 指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股票发行业 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 《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试行)》 《公司章程》 指 《临汾益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指人民币元 临汾益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临汾益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2015)沪中银非字第

56 号致:临汾益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格式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 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对股份公司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 份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股份公司作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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