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6-10-18 |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并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临汾益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3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益通股份是一家依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前身为益通天然气, 成立于2004年4月13日;
2014 年10月3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2日,益通股份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代码为832357. 本所律师认为, 益通股份系合法存续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股份公司,符合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5月14 日,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和《关 于提议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5 年5月30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 于公司股票由协议转让方式转变成做市转让方式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 出批准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 真实、合法、有效;
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事宜,有关 临汾益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4 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本次 发行对象共
12 名,其中法人投资者
3 名,自然人投资者
9 名,发行股票不超 过700 万股(含700 万股),每股价格人民币 13.20 元,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9,240 万元(含9,240 万元).
1、发行对象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人 认购数量(股) 认购价格(元/股) 认购金额(元)
1 山东银亦达进出口有限公 司1,000,000 13.2 13,200,000
2 襄汾县展羽贸易有限公司 1,000,000 13.2 13,200,000
3 侯马经济开发区华强 贸易有限公司 900,000 13.2 11,880,000
4 高雪芳 1,220,000 13.2 16,104,000
5 蒋安生 850,000 13.2 11,220,000
6 王清海 722,000 13.2 9,530,400
7 李立 400,000 13.2 5,280,000
8 孙华 300,000 13.2 3,960,000
9 崔伟义 100,000 13.2 1,320,000
10 夏雨 100,000 13.2 1,320,000
11 杜金河 100,000 13.2 1,320,000
12 王淑风 100,000 13.2 1,320,000 合计: 6,792,000 - 89,654,400
2、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临汾益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5 (1)山东银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名称山东银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注册号371100200021406 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 C01 幢02 单元(02)1001 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1,000 万元 经营范围 普通货物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