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6-10-21

三、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划分.供气企业和管道企业承担季节(月)调峰责任和应急责任.其中,管道企业在履行管输服务合同之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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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重在承担应急责任.城镇燃气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日调峰责任主体 ,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协商约定日调峰供气责任. 坚持市场主导.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同.储气服务(储气设施注采、存储服务等)价格 和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构建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支持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 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手段履行储气责任. 加强规划统筹.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 LNG 接收站储气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 LNG 储罐应急为辅, 气田调峰、可中断供应、可替代能源和其他调节手段为补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调峰系统. 严格行业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履责不力行为的约谈问责、惩戒查处和通报曝光.将各地和有关企业建设储气设 施、保障民生用气、履行合同等行为分别纳入政府及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管范畴.

四、主要目标

(一)储气能力指标. 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 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 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到2020 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 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在发生应急情况时必须最大限度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 靠.北方采暖的省(区、市)尤其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等,宜进一步提高储气标准. 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 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 5%的储气能力.不可中断大用户要结合购销合 同签订和自身实际需求统筹供气安全,鼓励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能力和配套其他应急措施. 以上各方的储气指标不得重复计算.2020 年以后各方储气能力配套情况,按以上指标要求,以当年实际合同量或 用气量为基数进行考核.作为临时性过渡措施,目前储气能力不达标的部分,要通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向可中断 用户购买调峰能力来履行稳定供气的社会责任.同时,各方要根据

2020 年储气考核指标和现有能力匹配情况,落实差额部分的储气设施建设规划及项目,原则上以上项目

2018 年要全部开工.

(二)指标核定范围. 储气指标的核定范围包括:一是地下储气库(含枯竭油气藏、含水层、盐穴等)工作气量;

二是沿海 LNG 接收站(或调峰站、储配站等,以下统称 LNG 接收站)储罐罐容(不重复计算周转量);

三是陆上(含内河等)具 备一定规模,可为下游输配管网、终端气化站等调峰的 LNG、CNG 储罐罐容(不重复计算周转量,不含液化厂、终 端气化站及瓶组站、车船加气站及加注站)等.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其储气能力可按投资比例分解计入相应出资方 的考核指标,指标认定的具体方案应在相关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可中断合同供气、高压管存、上游产量调节 等不计入储气能力.

五、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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